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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程序之继承的开始
  《继承法》规定:继承的开始包括以下四项:
  1、继承开始的原因。
  我国《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了继承开始的原因,是被继承人的死亡。被继承人的死亡,分自然死亡和人民法院宣告或判决死亡。
  自然死亡,是指人的生命的终结。当前外国一般指呼吸停止,心脏停止跳动。现今医学界及法学家有争议,界定为脑细胞死亡。争议大的是安乐死,但均无定论。
  人民法院宣告公民死亡,这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公民失踪一定时期,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推定其死亡;或者依法剥夺其生命权判处的死亡。
  上述自然死亡和宣告或宣判死亡是继承开始的原因。
  2、继承开始的时间。
  ①公民自然死亡的时间。
  公民自然死亡的时间,一般以我国医学上公认的标准和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时间为准,可包括因病死亡、被害死亡、意外事故死亡。
  ②人民法院宣告或判决的死亡的时间。依法院宣告或判决执行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③准确认定继承开始时间的重要性。
  A、能确定遗产的范围和价值;
  B、能确定继承人的范围及他们各自取得遗产份额的多少;
  C、便于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清偿;
  D、能确定遗嘱内容是否合法有效。
  ④对被继承人死亡时间难以确定怎么办?
  按我国《继承法若干意见》第2条的规定:“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3、继承开始的地点。
  ①继承开始地点的确定。
  通常以被继承人生前的最后住所地为继承开始的地点。如果被继承人的最后住所地与主要遗产所在地不一致,可以确定被继承人的主要遗产所在地为继承开始的地点。
  ②为什么要确定继承开始的地点?
  A、便于继承人继承遗产;
  B、发生纠纷便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
  C、便于继承人负有通知其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责任;
  D、便于保管好遗产。
  4、继承开始的通知。
  我国《继承法》第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